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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公共图书馆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文化法律制度、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图书馆法共6章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加强固定馆舍和流动服务设施、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法律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如分级设立、文献信息采集、文献信息处置、出版物缴存、免费开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馆际交流、人才和经费保障,以及供需反馈制度、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估制度等。